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9556号
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6839U。
法定代表人:王反修,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哲瑜(实习),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秋红,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被告:侯保安,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
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红、侯保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