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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9556号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秋红、侯保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秋红;侯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9556号

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6839U。

法定代表人:王反修,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哲瑜(实习),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秋红,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被告:侯保安,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

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红、侯保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