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张银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金杰,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杨梅,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10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金杰、杨梅的银行存款8372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新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章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