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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4民初3474号

李月台与陈可意、陈鸿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月台;陈可意;陈鸿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3474号

原告:李月台,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可意,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鸿儒,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李月台与被告陈可意、陈鸿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李月台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月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月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已预收1650元),由李月台负担。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施舒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