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3474号
原告:李月台,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可意,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鸿儒,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李月台与被告陈可意、陈鸿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李月台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月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月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已预收1650元),由李月台负担。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施舒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