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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5750号

梁庆欣与梁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庆欣;梁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5750号

原告:梁庆欣,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了元,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梁庆欣诉被告梁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予原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诈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为2014年10月23日到2017年10月22日。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出狱后,原告为了帮助被告,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多次出借款项给被告使用。2018年2月25日,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确认借到原告48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偿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一起合伙做鱼的生意,原告拿钱出来,被告没有拿钱,约定原告先出钱赚了钱两人一起分。原、被告一起拿鱼苗去台山卖,结果对方拿走了鱼苗但没有给钱就跑路了,一共是280000元。现在的480000元是有赚有亏抵扣之后的钱。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打印件、借据、南海农商银行存折、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打印件、中国移动通信记录复印件、光盘及相应录音文字。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6月7日、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6月22日、6月23日、7月3日、8月7日、9月18日、9月27日、10月11日、10月20日、11月3日、2018年1月5日取现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30000元、30000元、6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25000元。2018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被告借到原告480000元。原、被告的部分语音通话如下:2018年5月22日:

被告:“喂?”

原告:“你欠我那么多钱,又说五月份还我钱,那你怎么说?”

被告:“我现在未见人面。”

原告:“你还我一点也好啊。”

被告:“有钱先正得,看看下个月15号啦,就这样了。”

原告:“哦,你说的。”

被告:“下个月15号啦!”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款项的交付情况如下:2017年5月31日、6月7日、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6月22日、6月23日、7月3日、8月7日、8月30日、9月18日、9月27日、10月11日、10月20日、11月3日、2018年1月5日分别现金交付给被告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30000元、30000元、95000元、6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合计505000元。后被告偿还了25000元,还剩480000元未偿还。其中2017年8月30日的95000元是原告卖鱼收回的钱直接给了被告。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抗辩双方为合伙关系而非借款关系,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条后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项,被告并未对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偿还,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其480000元未偿还,并提供了借条,取款记录、还款流水、被告也确认上述款项已收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80000元未偿还。由于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催告被告还款。原告在起诉前已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欠款。借据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确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仅支持以48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诉请的起诉之日(2019年3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了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以4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庆欣;

二、驳回原告梁庆欣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717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