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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2397号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平和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平和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招林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北京平和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812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平和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共计1314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平和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人民币共计131450元未能获得全部清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14民初181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