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1781执294号之二
被执行人:肖光强,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住阳春市。关于被执行人肖光强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178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肖光强应支付罚金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肖光强名下有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春府国用(2006)第××××××××号】,本院已在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粤1781执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光强名下有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春府国用(2006)第××××××××号】已被本院查封,但由于上述房产价值远大于标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1781执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荣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秋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