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2801执639号

冯甲其与马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冯甲其;马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冯甲其,男,1995年1月18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63年7月8日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本院在执行冯甲其与马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2019)青280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马建军支付原告冯甲其剩余租赁费6000元,于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冯甲其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该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冯甲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豫奎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