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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805号

黄朝平、余姚市公路管理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朝平;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805号

原告:黄朝平,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419643195P。

法定代表人:冯建红,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朝平与被告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原告在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朝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朝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裴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倩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