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805号
原告:黄朝平,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419643195P。
法定代表人:冯建红,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朝平与被告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原告在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朝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朝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裴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倩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