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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5民初1123号

范立朋与苗芊、隆尧县新华路七日快捷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立朋;苗芊;隆尧县新华路七日快捷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5民初1123号

原告:范立朋,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退役军人,住隆尧县。

被告:苗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焕,非军人,住隆尧县。

被告:隆尧县新华路七日快捷宾馆,住所地隆尧县新华路。经营者:曹晓霞。

原告范立朋与被告苗芊、隆尧县新华路七日快捷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范立朋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立朋负担。

审判员  郝春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