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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718号

李国贤与吴德辉、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贤;吴德辉;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718号

原告:李国贤,男,193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17254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梅,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672673。

被告:吴德辉,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6535175XQ。

法定代表人:吴德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国贤与被告吴德辉、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6%计息,自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共245天利息为3946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德辉、鑫顺祥公司以投资建设鑫顺祥假日酒店项目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开具了收据,确认了向原告李国贤借款共计300万元,借款协议上约定年利率19.6%。被告已经被起诉,资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原告有权提前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德辉系被告鑫顺祥公司、案外人江西晨曦家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晨曦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已受理,被告吴德辉于2019年4月25日被拘留。本案中,晨曦公司向原告出具了300万元收据,原告就本案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国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6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李国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珍

人民陪审员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涂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