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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91民初1022号

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宇星饲料(德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宇星饲料(德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022号

申请人: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

法定代表人:任开峰,经理。

被

申请人:宇星饲料(德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外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秉燮,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星饲料(德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宇星饲料(德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宇星饲料(德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峰秀粮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