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339号申请人南通东吉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璇雷。被执行人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彭郑铭。申请执行人南通东吉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东吉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417185.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2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但无人签收。2、于2019年1月18日和2019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2019年5月28日本院委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不在该地址经营。4、2019年1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9年5月3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南通东吉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执行未到位标的金额420964.6元及执行费6214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68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