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7民初1368号
原告:郑州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948D,住郑州高新区冬青街**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献平,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群,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杜尔气体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0874870688,住社,住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经一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杜尔气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