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局长。被执行人鄢立平,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行政处罚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辽0681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43538.10元;并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