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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恢842号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鄢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鄢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局长。被执行人鄢立平,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行政处罚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辽0681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43538.10元;并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5]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