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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民初7351号

陈岳辉与徐圣荣、周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岳辉;徐圣荣;周武;卢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7351号

原告:陈岳辉,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益南,温州市中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圣荣,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周武,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卢乐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陈岳辉与被告徐圣荣、周武、卢乐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鹿城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温州市奥莎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本案系破产清算案延伸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葛建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章 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