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82刑初193号

王换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换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82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换丹,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卢子垣村香路沟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三灵检轻刑刑诉〔2019〕60号 指控事实 1、2018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换丹醉酒后持证驾驶豫AK7S**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豫MX9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换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王换丹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换丹赔偿赵某经济损失45000元。 2、2019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换丹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K7S**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函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十字路口处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车道张某驾驶的豫ML53**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换丹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王换丹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54.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换丹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5000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换丹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王换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两次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均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规定无证醉酒驾驶,应从重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换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换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换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任晓妮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