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92号罪犯黄福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黄福艺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黄福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02刑更1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福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艺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722分,表扬4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2018年1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22分。罚金人民币46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3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2018年8月5日因在车间推打他犯、情节较重被扣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福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