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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447号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财保447号

申请人: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6852W。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羊某,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0717W。

法定代表人:曾某。

申请人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654668.09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654668.0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黄 蕾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