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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5420号之一

陈兴、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兴;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2071执5420号之一

申请人:陈兴,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刘开辉,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堂一路****A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CYM4P。投资人:吕剑登,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陈兴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8】595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应支付申请人陈兴42294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投资人吕剑登名下的号牌为粤T×××**、粤T×××**小型汽车各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处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至2021年4月25日止,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洪轩五金制品厂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2071执5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萧兆良执行员  文志峰执行员  黄炳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