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民初457号
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繻心,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夏桂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限额人民币1016250000元。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副中心支行独立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权益,限额人民币10162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崔智瑜
人民陪审员 王润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崔西彬
书 记 员 王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