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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2131号

李兴中、王维彩等与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兴中;王维彩;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9民初2131号

原告:李兴中,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王维彩,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以上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山水桂华苑小区北沿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493681827X。

法定代表人:高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兴中、王维彩与被告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华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彩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被告雷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兴中、王维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雷华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350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年底,冬天通暖气之前进行试压打压时,被告雷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峰印在操作过程中,开错了阀门,误把原告家的阀门打开。原告当时没在家,由于水的浸泡给原告造成损失40000多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雷华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损失系原告自行拆卸室内暖气片,在打压试压过程中导致漏水所造成,其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兴中、王维彩系涉案楼房山水桂华苑小区**楼****的所有人,山水桂华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雷华物业公司。2018年底,李兴中、王维彩对其楼房进行装修并将暖气片拆下,雷华物业公司在冬天开通暖气之前进行打压试压时,其工作人员杨峰印在操作过程中,误把李兴中、王维彩的楼房供暖阀门打开,因涉案楼房内无人居住,造成室内大量进水并致室内物品被浸泡损坏。造成的损失经李兴中、王维彩委托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41406元,并支出评估费2100元。雷华物业公司对李兴中、王维彩的价格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重新评估。本院委托临沂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因进水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临沂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损失为17375元,雷华物业公司因重新评估支出评估费2000元。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雷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杨峰印对涉案楼房所在小区在开通暖气前进行打压试压时,因误把无人居住的涉案楼房供暖阀门打开,导致室内大量进水并将室内物品浸泡,给涉案楼房的所有人李兴中、王维彩造成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杨峰印系雷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给涉案楼房进行打压试压操作时系执行工作任务,因此李兴中、王维彩的财产损失应由雷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兴中、王维彩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自行拆卸了室内的暖气片,且未通知雷华物业公司,在其楼房供暖阀门打开导致漏水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李兴中、王维彩对其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临沂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楼房因进水导致的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本院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用,因此,李兴中、王维彩的损失应认定为17375元。雷华物业公司对李兴中、王维彩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故雷华物业公司应赔偿李兴中、王维彩损失15637.5元、评估费2100元。雷华物业公司申请重新评估支出的评估费2000元,因重新评估结论改变了原评估结论,该评估费应根据重新评估结论改变的幅度,由李兴中、王维彩承担1100元,由雷华物业公司自行承担9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兴中、王维彩损失17737.5元。 二、原告李兴中、王维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估费11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68元,减半收取443.84元,由原告李兴中、王维彩负担243.84元,被告临沭县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祥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太艳

书 记 员 常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