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89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百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0558600D。
法定代表人:张华友。
被执行人:上海雷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0590149A。
法定代表人:郭友兰。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莲塘村风门岭背垌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A21Y91。
法定代表人:徐鹏。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百发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雷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303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41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7641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百发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雷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上海雷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上海雷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执行的财产。执行担保人孙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30万元。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程序终结告知书并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且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申报财产且履行义务,本院将限制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高消费。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程序终结告知书送达凭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智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百发源物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303执389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