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公司、赵云龙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公司、赵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民督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厂房附属设施依法拍卖,经本院执行,机器设备已经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厂房附属设施经变卖程序已经变卖,所得价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民督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通化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马 林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魏禄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呼旻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