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23执2322号
申请执行人:卢祖兵,男性,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钟冠標,男性,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延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卢祖兵与被执行人钟冠標、惠州市延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3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钟冠標、惠州市延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卢祖兵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冠標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3万元本金,剩余欠款未偿还。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23执23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雷宇宁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准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