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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1896号

郭红雨、赵德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红雨;赵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郭红雨,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赵德全,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木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红雨与被执行人赵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德全已将全部案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1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凌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