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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申2576号

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华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吴华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5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楼1-9。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陈静,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华博,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再审申请人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之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茶之慧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茶之慧公司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