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5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楼1-9。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陈静,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华博,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再审申请人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之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茶之慧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茶之慧公司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茶之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