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理智,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温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2019年3月2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晖,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理智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理智及其辩护人王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开始,被告人林理智通过他人介绍结识陈某1之后,便向其虚构可以大量购买“马克币”、“两千红”用于收藏,并可获取巨大利益。被害人陈某1等人被林理智迷惑后,多次在淮阳县等地通过汇款等方式向林理智交纳购买“马克币”、“两千红”的款项,被告人林理智收到款项后并未给被害人实际购得任何物品,在被害人陈某1等人督促下,被告人林理智谎称行情变化、价格上涨等由要求被害人继续向其汇款。2018年3月10日被害人陈某1发觉被骗第一次报警之后,被告人林理智继续虚构事实,于2018年4月2日再次骗取陈某1人民币10000元。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林理智共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102600元。案发后,林理智亲属已将非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理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人孙某、黄某、尚某、刘某1、张某、刘某2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在押人员信息表、汇款收据、转账凭证、陈某1银行流水明细、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理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理智非法所得已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理智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浙江省温岭市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理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晓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