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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2执310号之二

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执3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东方巴黎******,组织机构代码L2547531-2。 经营者石永峰。 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构代码77082556X。 法定代表人孙顺寿。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2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124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顺寿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浙A×××××号、浙A×××××号、浙A×××××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东路117号1幢至32幢的房地产及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188号的房地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号、浙A×××××号、浙A×××××号小型汽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东路117号1幢至32幢的房地产及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188号的房地产。2019年5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对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中止(2018)浙0182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对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应承担义务的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媒体曝光、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通用饲料经营部。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5月29日,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124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2执3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斯光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晓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