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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3700号

安仕友与欧瑞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仕友;欧瑞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3700号原告安仕友,女,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欧瑞友,男,生于1955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仕友诉被告欧瑞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仕友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仕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仕友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