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3700号原告安仕友,女,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欧瑞友,男,生于1955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仕友诉被告欧瑞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仕友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仕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仕友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