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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6238号

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6238号

原告: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数娱大厦**v>

法定代表人:刘平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站酷公司)与被告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纬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站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纬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站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纬聚公司立即删除来源于站酷网(www.zcool.com.cn)的陈耕(网名:灰昼)作品及相关链接;2.判令纬聚公司在花瓣网(www.huaban.com)首页明显位置以及新浪网(www.sina.com.cn)、搜狐网(www.souhu.com)、今日头条(www.toutiao.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发布向我公司及设计师陈耕(网名:灰昼)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纬聚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4.判令纬聚公司赔偿我公司律师费13250元及公证费2500元,合计1575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营的站酷网(www.zcool.com.cn)是中国人气设计师互动平台,每日会员发布原创作品2万幅,在设计创意群体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号召力。陈耕以“灰昼”的名字在站酷网发布了诸多原创作品。陈耕授权我公司在包括站酷网在内的站酷平台上使用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并授予我公司上述作品的维权权利。纬聚公司经营的花瓣网(www.huaban.com)是一家图片素材收集网站,其经营模式是提供“花瓣采集工具”将任意网站上的图片、视频和网页截图等内容复制至花瓣网服务器,使网络用户可以随时在花瓣网查看相关内容。我公司发现纬聚公司通过使用“花瓣采集工具”从站酷网抓取和展示了陈耕的原创作品,包括“D-DPlay”系列12幅图片、“2015|须弥幻境”系列2幅图片、“Z神,站酷十周年贺图”系列1幅图片、“第一天使|在站酷,每个人都是设计的天使”系列1幅图片(简称涉案作品)。纬聚公司在明知通过“花瓣采集工具”采集的图片极有可能是侵权图片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可以避开我公司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工具和用于存储图片的服务器空间。纬聚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我公司曾向纬聚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删除来自站酷网的图片,但纬聚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删除。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纬聚公司辩称,1.站酷公司在另案中主张我公司本案涉案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在该案的诉讼请求已经包括本案第一项诉请;2.从诉讼主体资格而言,站酷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陈耕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陈耕将相关权利授予站酷公司,且依据授权书载明的授权时间,站酷公司在发送侵权通知及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取得权利,故站酷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3.站酷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网络用户为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使用“花瓣采集工具”收集涉案作品的行为亦构成合理使用;4.我公司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作为提供采集工具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我公司没有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涉案行为不涉及侵害人身权利,站酷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更加无权要求我公司向案外人设计师赔礼道歉,且其主张刊登声明的媒体范围过大;6.站酷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金额过高,部分公证书缺乏必要性。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站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站酷公司及站酷网情况站酷公司是站酷网(www.zcool.com.cn)的经营者,该网站成立于2006年8月。网站经营模式系为设计师、摄影师、插画师等艺术设计群体提供交流平台、学习机会及商业合作的网站。用户可以在平台上传原创商业图片、艺术插画、矢量、视频等素材。他人可以在网站浏览、收藏、评论和下载用户上传的内容,亦可以与用户开展商业合作。根据站长之家网站的统计,站酷网在全球综合排名第1564位,在中文网站排名第646位,在设计素材类网站排名第9位。2016年10月13日在SEO综合查询(seo.chinaz.com)网站查询显示,站酷网在中文网站排名第418位,在设计素材类网站排名第6位。站酷网站上发布有《版权声明》,用户需同意《版权声明》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该网站会员,使用网站各项服务。《版权声明》载明:1.……原创内容的发布者必须确保其拥有发布内容的全部原创版权,或已经获得版权所有者及相关法律的授权……。2.会员在站酷上发布的内容,视作授权其作品使用在站酷平台上(站酷平台包括站酷网站以及站酷官方发布的适用于手持终端设备的应用或其他互联网产品)。3.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站酷用户相关的权利,用户同意授权站酷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表站酷自身或用户对该第三方提出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诉讼、进行上诉,或谈判和解,并且用户同意在站酷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参与共同维权。7.未经站酷许可,任何人不得盗链站酷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站或者在非站酷所属服务器上建立镜像。

二、涉案作品权属情况设计师陈耕使用“灰昼”的网名,在站酷网发布了诸多作品,包括“D-DPlay”系列12幅图片、“2015|须弥幻境”系列2幅图片、“Z神,站酷十周年贺图”系列1幅图片、“第一天使|在站酷,每个人都是设计的天使”系列1幅图片。上述作品在发布帖标题中均标注“原创”或“原创作品”,注明“作品版权由灰昼解释,禁止匿名转载;禁止商业使用;禁止个人使用”,右侧标记“赤云社团队”。其中,“D-DPlay”系列发布时间是2016年3月28日,系统分类为“原创作品-UI-APP界面”,署名“创意/视觉/动画/文案:灰昼”、在尾部标注“灰昼作品”,图片显示“灰昼对此图片选择了版权保护,您无法查看原图”;“2015|须弥幻境”系列发布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系统分类为“原创作品-平面-海报”,署名“创意/视觉执行/文案:灰昼”,图片显示“灰昼对此图片选择了版权保护,您无法查看原图”;“Z神,站酷十周年贺图”发布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系统分类为“原创作品-平面-海报”,图片中标注“灰昼作品”;“第一天使|在站酷,每个人都是设计的天使”发布时间是2016年8月29日,系统分类为“原创作品-平面-图案”,在图片上方中注明“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为站酷做一款T。感谢站酷工作人员的帮助,尤其是浪哥的坚持,没有他们我无法完成这样的一件体恤”,图片中标识“2016+ZCOOL10THANNIVERSART+灰昼”“灰昼×站酷10周年”。纬聚公司表示涉案作品中有4张图片并非在站酷网首次发表,但认可均系陈耕在先发布于其他网站,且“D-DPlay”系列有两张图片在最早发布时亦署名“by灰昼”。鉴于“赤云社”系由网名为“行行珂”“灰昼”“瓦舍Washe”三人组成的团队,站酷网发布的涉案作品页面有“赤云社团队”字样,纬聚公司不认可陈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2017年5月16日,陈耕向站酷公司出具授权书,表示其对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于注册站酷网时,通过同意站酷网的版权声明的方式,授权在包括站酷网在内的站酷平台使用涉案作品,现陈耕重申该授权的有效性。陈耕在该授权书中还就涉案作品维权权利授予站酷公司。2018年3月21日,陈耕再次向站酷公司出具授权书,除前述授权内容外,该授权书确认了在该授权书出具之前站酷公司就涉案作品进行的维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并明确本授权书不影响陈耕就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的维权事宜,陈耕委托的其他维权机构也无权就授权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宜提起侵权民事诉讼。陈耕本人到庭确认授权有效性,并于2019年5月28日补充说明其就授权站酷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单独主张权利。

三、纬聚公司及花瓣网情况纬聚公司是花瓣网(www.huaban.com)的经营者,该网站是图片、视频等设计素材收集网站。花瓣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花瓣采集工具”(安装在浏览器的网页插件),使用户可以方便的保存任意网页上的图片、视频、截图等内容到花瓣网,并进行分类整理。网络用户可以在花瓣网上直接浏览、收藏、评论相关素材内容。根据站长之家网站统计,花瓣网在全球综合排名第14240位,中文网站排名第483位,在图片摄影类网站排名第6位。2016年10月13日在SEO综合查询(seo.chinaz.com)网站查询显示,花瓣网在中文网站排名第301位,在图片摄影类网站排名第3位。花瓣网上发布有《免责声明》,第二条免责说明规定:花瓣网仅为用户发表、采集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用户在花瓣网发布或采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时或者花瓣网接到相关权利人投诉、举报时,花瓣网有权对侵权内容予以删除或进行其他限制措施,并保留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权利,花瓣网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第三条维权须知规定: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如认为花瓣网上存在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及时与花瓣网取得联系同时向花瓣网提交相关书面通知书,以便花瓣网迅速作出处理。通知书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具体侵权内容的名称以及对应的采集或花瓣url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花瓣采集工具”情况花瓣网在“花瓣采集工具”页面介绍“使用花瓣采集工具,你可以方便地保存任意网站上的图片、视频和截图”,该页面载有包括IE浏览器、Chrome浏览器、Firefox(火狐)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对应的“花瓣采集工具”下载链接、安装教程、使用方法介绍。在“关于花瓣”页面下方载有“花瓣的朋友们希望你能找到喜欢的网站,可别忘了把喜欢的内容收藏到花瓣哦”,下方提供了包括“懒人图库”“56网”“素材公社”等50余个图片、视频、设计等相关网站链接。在“常见问题”页面载明“使用花瓣进行采集时,原页面上的图片会被保存到服务器,即使网页不存在,图片依然保留在花瓣。”2017年4月20日,注册登录花瓣网,新建名为“20170420”的画板(类似文件夹,用于保存收集的图片),点击“安装采集工具”,下载安装花瓣采集工具IE浏览器插件。打开站酷网,点击首页“作品”进入新页面,内容系“原创作品:插画合集——2017(2)”,展示有多张插画。将鼠标放在插画上,点击右键,选择“采集图片(视频)到花瓣”后,弹出对话框,选择插画保存在名为“20170420”的画板,点击“采下来”,即显示“你已经成功采集到20170420”。重复前述操作,采集多张“站酷网”图片。重新打开花瓣网,可在名为“20170420”的画板下查看刚才采集的图片。在画板页面,图片均以较大尺寸缩略图形式展示,图片缩略图下方显示“原创作品:插画合集——2017(2)”以及“zcool.com.cn”。点击图片缩略图,打开新页面展示有更大尺寸图片,显示效果与站酷网上展示效果相同,图片下方有“查看来源”选项,图片右侧有“同采自zcool.com.cn”字样。

五、花瓣网展示涉案作品情况2017年5月3日、4日,在花瓣网可以查找到涉案作品。其中,展示“D-DPlay”系列图片的页面下方显示“TaoZrevel通过花瓣Chrome扩展采集于2016-03-2916:23:12”“D-DPlay|移动设备/APP界面|GUI|灰昼-原创设计作品-站酷(ZCOOL)”;展示“2015|须弥幻境”系列图片的页面下方显示“云素材精选通过花瓣Chrome扩展采集于2016-02-2510:44:06”“海报设计须弥幻境|海报|平面|灰昼”;展示“Z神,站酷十周年贺图”图片的页面下方显示“时光当铺~通过花瓣Chrome扩展采集于2016-10-1313:33:14”“原创作品:Z神,站酷十周年贺图”;展示“第一天使|在站酷,每个人都是设计的天使”图片的页面下方显示“Yohoren通过花瓣Chrome扩展采集于2016-10-0918:47:12”“第一天使|在站酷,每个人都是涉及的天使|图形/图案|平面|灰昼-原创设计作品-站酷(ZCOOL)”。上述页面右侧均显示“同采自zcool.com.cn”,点击页面中的“查看来源”弹出新页面均显示“源链接丢失”,并注明“因站酷要求花瓣删除所有来源站酷图片、文字、链接等一切源自站酷内容,故该图片无法链接到站酷”“如站酷拥有该图片版权,且坚持不允许您采集、保存该图片,我们会通知于您。否则,我们不会以任何理由删除您的图片”“如果您是自行从站酷采集自己的作品到花瓣,那么请放心,您的所有作品都是安全的,我们不会以任何理由删除您的作品”。

六、站酷公司与纬聚公司就花瓣网复制站酷网素材内容事宜的沟通情况2017年1月9日,站酷公司向纬聚公司发送《警告函》,表示纬聚公司未经许可以设置抓取链接的方式将站酷网作品在花瓣网上展示和传播,据以增加花瓣网的人气,容易使人误认为作品系花瓣网会员创作、误认为花瓣网与站酷网具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侵犯了站酷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纬聚公司应立即删除所有来自站酷网内容,清除与站酷网有关的一切采集、转载、盗链等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警告函》后附网页截图,显示在花瓣网首页搜索栏输入“站酷”,搜索结果为“329013采集2755画板142用户”。2017年4月20日,在花瓣网首页搜索栏输入“站酷”,搜索结果为“0采集0画板0用户”;输入“站酷”,搜索结果为“1509采集59画板44用户”;输入“站酷网”,搜索结果为“120243采集26画板15用户”。在搜索结果页面首页、“游戏”栏、“动漫”栏分别选择点击打开部分图片,图片右侧均显示“同采自zcool.com.cn”字样,点击图片下方的“查看来源”后,新页面显示“源链接丢失”,并注明前述提示。2017年5月3日,浏览花瓣网上部分采集自站酷网的图片,如在站酷网上显示名称为“原创作品:刘小嘻的小世界(·-·)”,作者为“leeklii”的系列组图,采集到花瓣网后图片下方显示“采集6205”“查看来源”,右侧显示“同采自zcool.com.cn”字样。点击“查看来源”后,显示前述页面丢失字样。在花瓣网查看多组采集自站酷网,采集次数高达3000-5000余次的图片,点击“查看来源”均无法跳转回站酷网。纬聚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其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警告函》后,未删除花瓣网上来自站酷网的图片,但将图片上设置的跳转至站酷网的链接删除;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纬聚公司删除了涉案作品;在2018年1月10日本案组织第一次证据交换之后,纬聚公司恢复了花瓣网上其他来自站酷网的图片指向站酷网的链接。实践中存在网络用户将其自己具有权利的作品上传至站酷网,又使用“花瓣采集工具”将作品自站酷网复制到花瓣网的情况。纬聚公司认为花瓣网作为面向全网的素材采集网站,设置有“举报”按钮并公示了“免责声明”“常见问题”等内容,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因此尽管站酷公司向其发送了警示函件,在站酷公司未进一步提供版权证明和图片清单的情况下,纬聚公司不应进行删除操作。站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列明了涉案作品清单、初步提供了权属证据,纬聚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作品。此外,依据纬聚公司的证据,设计行业还存在其他与“花瓣采集工具”功能类似的图片采集工具,亦存在其他图片采集工具能对站酷公司采取技术手段禁止复制、下载的图片进行复制、下载等操作。2018年2月12日,网络查询显示站酷网图片库总数为2619万,在花瓣网检索“站酷”“zcool”为关键词,显示分别有120余万检索结果;检索“原创作品”为关键词,显示有200余万检索结果。站酷公司表示,鉴于站酷网用户积分政策鼓励原创,用户在站酷网上传作品时大多使用“原创作品”字样获取积分奖励。在百度图片中搜索“原创作品设计”,检索结果也大多来自于站酷网,故花瓣网上检索的“原创作品”后检索结果也大多来源于站酷网。2018年11月9日,在花瓣网检索“站酷”,显示有近240万检索结果。

七、其他事实2017年6月27日,署名为“站酷作者:皮非”的网络用户向站酷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其为保护知识产权,在站酷网发布原创插画时选择了图片不得另存为选项,但上述作品被他人转载至花瓣网,还标注出处为站酷网,要求站酷公司解释为何已经采取了禁止图片另存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插画仍会被他人转发,并要求站酷公司联系花瓣网删除其全部被转载的作品。经查,花瓣网确有署名“皮非”的图片,图片下方有名为“皮非”的网络用户在2017年6月27日留言表示“你好,我是这张图的作者,由于个人发布在站酷网上有强调不得转载,请删除该图的。谢谢”,但图片始终未删除。站酷公司在另案中主张纬聚公司删除花瓣网上所有来自站酷网的图片、视频、截图等全部内容。站酷公司明确表示另案系其针对纬聚公司以“花瓣采集工具”为核心的整体经营模式和整体经营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对于本案所涉作品站酷公司均不在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站酷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五案共支出公证费134900元、律师费106000元,本案中站酷公司仅主张2500元公证费、13250元律师费。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授权书、补充说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重复诉讼的问题本案中,站酷公司依据其自用户取得的授权,就个别作品向纬聚公司主张著作权;另案中,站酷公司针对纬聚公司以“花瓣采集工具”为核心的整体经营模式和整体经营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且不在该案中主张本案涉案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本案与前述案件并非完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且争议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的实质也不尽相同,审理本案不会导致相关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双重受罚或双重获利的不公平局面,不属于重复诉讼。

二、关于站酷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陈耕以“灰昼”名义在站酷网发布涉案作品时,均统一标注“原创”,在“D-DPlay”系列注明“创意/视觉/动画/文案:灰昼”、在尾部标注“灰昼作品”;“2015|须弥幻境”系列注明“创意/视觉执行/文案:灰昼”;“Z神,站酷十周年贺图”在图片中标注“灰昼作品”;“第一天使|在站酷,每个人都是设计的天使”在图片中标注“2016+ZCOOL10THANNIVERSART+灰昼”“灰昼×站酷10周年”。以上标注方式,能够表明“灰昼”与相关图片的关联关系,是一种署名方式,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纬聚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发布帖上方“赤云社团队”字样表明涉案作品权利可能归属于三名网络用户共同组成的“赤云社”团队而非“灰昼”即陈耕个人。

本院认为,在涉案作品中已经有“灰昼作品”“创意/视觉执行/文案:灰昼”等明确指示创作者的情况下,在作品之外的帖子上方固定格式的“赤云社团队”字样,难以构成对“灰昼”署名的反证。而且根据纬聚公司查询内容显示,涉案作品中有的图片由陈耕在先发布于其他网站,且仅显示署名“by灰昼”,亦可以共同证明涉案作品创作者为陈耕。故本院对于陈耕系涉案作品作者、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予以确认。陈耕在注册成为站酷网用户时同意在站酷网发布作品视为授权将其作品在站酷平台使用、并在第三方侵权时同意授权站酷公司代表其开展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行为。陈耕在诉讼中再次通过出具声明、当庭陈述等方式确认其注册时的意思表示,明确在授权书出具之前站酷公司就涉案作品进行的维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并表示不就涉案事宜单独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可以确认,站酷公司取得陈耕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涉案被控侵权事宜提起诉讼。

三、关于纬聚公司涉案行为性质的问题站酷公司主张纬聚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侵权工具,并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构成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二是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三是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且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到本案中,第一,纬聚公司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根据花瓣网上的介绍说明,纬聚公司提供的“花瓣采集工具”主要功能在于将任意网页上的图片、视频和截图等复制到花瓣网,且上述内容将保存在花瓣网服务器;此外,从陈耕在站酷网发布的部分带有“灰昼对此图片选择了版权保护,您无法查看原图”提示的图片仍被完整复制至花瓣网、以及网络用户“皮非”投诉情况,可知“花瓣采集工具”还能够破坏站酷网技术保护措施。花瓣网有专门页面提供“花瓣采集工具”下载链接、安装教程、使用方法介绍,且载有“花瓣的朋友们希望你能找到喜欢的网站,可别忘了把喜欢的内容收藏到花瓣哦”文字,下方还提供了包括“懒人图库”“56网”“素材公社”等50余个图片、视频、设计等相关网站链接,纬聚公司上述行为旨在鼓励、诱导网络用户使用其“花瓣采集工具”在其他网站复制素材内容。故,纬聚公司提供“花瓣采集工具”这一技术工具,鼓励、诱导网络用户到其他网站复制图片、视频等素材内容,是一种教唆、帮助行为。第二,纬聚公司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纬聚公司作为花瓣网这一设计行业知名专业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各大设计网站上的图片、视频等可能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提供的“花瓣采集工具”可能为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技术工具的便利条件。尤其是“花瓣采集工具”还附有破坏其他网站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更加说明纬聚公司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可能利用“花瓣采集工具”违背权利人意愿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在这一前提下,纬聚公司仍大力推广其“花瓣采集工具”,鼓励、诱导网络用户使用该工具到其他网站复制素材内容,显然具有教唆、帮助侵权的主观意图。第三,网络用户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网名为“TaoZrevel”“云素材精选”“时光当铺~”“Yohoren”的网络用户使用“花瓣采集工具”将涉案作品复制上传至花瓣网,使公众均可以在花瓣网查看、复制、下载涉案作品,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纬聚公司不能进一步证明上述网络用户上述行为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上述网络用户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纬聚公司主张网络用户系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使用涉案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本案认为,网络用户涉案行为使得公众可以任意在花瓣网复制、下载、使用涉案作品,已经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而使用的必要限度,是二次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网络用户在纬聚公司的鼓励、诱导之下使用“花瓣采集工具”复制、传播涉案作品,尤其是部分涉案作品已经在站酷网设置保护措施,没有“花瓣采集工具”的帮助,网络用户很难单独完成这一侵权行为,故网络用户侵权行为与站酷公司的教唆、帮助行为具有内在联系。综上,可以认定纬聚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纬聚公司辩称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止侵权一节,本案纬聚公司侵权对象为涉案作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耕是否还有其他作品发布在站酷网并被网络用户使用“花瓣采集工具”复制到花瓣网上,不能确认纬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故停止侵权的对象应当以涉案作品为限。关于站酷公司要求纬聚公司向其及陈耕赔礼道歉的主张,鉴于本案不涉及人身权侵权事宜,且陈耕并非本案当事人,对于站酷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酌情予以确定:1.纬聚公司无视站酷公司对于素材内容采取的禁止复制、下载的技术手段,其“花瓣采集工具”仍对此类素材内容予以复制;2.纬聚公司在收到站酷公司警示函后,不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损害范围,反而采用屏蔽搜索关键词、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使得涉案行为更加隐蔽;3.站酷公司就纬聚公司提供“花瓣采集工具”帮助网络用户在其他网站复制素材的经营模式已经另案提起诉讼;4.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关于站酷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本院将依据相关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花瓣网(www.huaban.com)删除涉案作品;

二、被告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

三、被告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5元,由原告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5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审 判 员  谭乃文

审 判 员  乔 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雅文

书 记 员  田琪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