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09号罪犯黄如维,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如维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黄如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依(2016)粤02刑更76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依(2018)粤02刑更6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如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如维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040分,表扬3次,其中2018年5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7日获得表扬,2019年1月11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40分。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如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如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