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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刑终191号

李育栋、赵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李育栋;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育栋,小名“东东”,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昔阳县人,捕前住昔阳县,无业。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方亚艳,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强,小名“三三”,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山西省昔阳县人,捕前住昔阳县城区,务工。2007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强、李育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晋0724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育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5月至8月期间,李雪强(已判决)为让张某偿还其虚构的220万元欠款,纠集被告人赵强、李育栋和岳菲旦、李罗成、张英环(上述三人已判决)多次前往昔阳县文化钢材销售部滋扰生事,采取强行索要每日的营业收入、长期入住、将大门上锁、用车辆封堵、驱赶工人等手段,致使昔阳县文化钢材销售部及其在该销售部院内吴某经营的汽修厂都无法正常经营。另查明:2007年9月5日被告人赵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4月17日接到张某举报,2016年5月底至8月底李雪强等人为索要欠款,多次纠集多人封堵昔阳文化钢材厂大门,致使文化钢材厂停业停产造成严重损失。2、证明证实:李某3、赵某1等八人证明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有一伙人以债务纠纷为由连续多天围堵厂房赶走客户,张某多次报警,在围堵期间停工。3、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9日,李某1报案称自己的前夫将文化钢材厂内售货员赶走将门锁上。2016年6月17日张某报案称被人打。7月5日张某报案称有人在文化钢材厂闹事。7月6日张某报案称有人将钢材厂门口堵住影响经营。7月12日张某报案称抽屉锁被撬,文件和现金被盗。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强、李育栋的基本信息。5、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4月17日,张某到昔阳县公安局报案称,2016年5月底至2016年8月,李雪强为向其索要欠款,多次纠结团伙成员,恶意封堵其经营的昔阳县文化钢材厂大门,致使钢材厂停工停业造成严重损失。接到此线索后,该局迅速展开侦查,发现赵强、李育栋系李雪强团伙成员,有作案嫌疑。2018年9月15日昔阳县公安局在河南省固安县将赵强抓获。2019年1月18日阳曲县公安局在阳泉市紫薇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201将李育栋抓获。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7年9月5日赵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知道修理铺外欠220万是在2016年,我听张某说欠一个福建姓吴的人的钱,年前是100万,年后就成了220万,为了还钱李某1向李雪强借了220万。离婚时李某1哄骗张某说离婚之后还回来经营修理厂,张某以为只是走个过场,因此协议中修理铺分给了张某,220万债务也分给了张某,但是离婚后李某1就翻脸不认人。门市部的营业执照之前是我的名字后来不知道怎么换成了李某1。2016年5月底,李雪强要钱了堵了大门,并用锁锁了大门,还用人在修理铺里面看着,在修理铺吃喝,不让工人干活。张某给了利息后才开了大门。大概过了六、七天,李雪强要求连本带息还钱,张某说借款一年期限还没到,但是李雪强不听这些,张某还不了钱,李雪强就用人把修理铺大门锁了,一直堵到8月份,我们凑了170万给了李雪强,他们的人才不堵门,堵门期间租房干修车的人也没活干。李雪强堵了三个月门损失了五六十万,这期间他们还偷卖我的钢材,具体卖了多少不清楚,客户来买钢材他们把客户赶走。李雪强派去看大门、锁门的人是“宝小”和“三三”(赵强),“宝小”、“三三”收了四五天的营业款。和李雪强共同参与堵门要债的还有“菲旦”、“东东”,李雪强是主要管事的,其他俩人跟着李雪强上门催债赶工人的。还去过我家里要债。8、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0日,王某1从六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中的10号男子为李雪强、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11号男子为去文化钢材厂催债并驱赶工人的岳菲旦、辨认出第三组中的6号男子为常住在文化钢材厂的“宝小”(李罗成)、辨认出第四组中的10号男子为“三三”(赵强)、辨认出第五组中的5号男子为“黑蛋”(张英环)、辨认出第六组中的9号男子为“东东”(李育栋)。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李某1和张某以文化钢材厂作为抵押向李雪强借款220万元,我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2016年5月份的时候,张某和李某1没还利息,李雪强就安排“宝小”收走每天的营业款,张某疑心李雪强的账目不对就让人锁了门,因为张某锁门的事情,李雪强收不到营业款就也给文化钢材厂上了锁,并安排人在文化钢材厂的门口守着,这样钢材厂基本无法正常经营。李雪强安排“宝小”堵门,还有谁记不清了,他们常住在文化钢材厂。李雪强、岳菲旦、周龙飞偶尔过去看看。我没有见他们堵门,没有见他们驱赶工人、客户,但是因为锁门后无法正常经营,客户也知道,慢慢的工人就不上班了,客户也就不来了。文化钢材厂有一辆福田货车在我名下(买车的时候是文化钢材厂出资,我负责经营,双方平分利润,不过第一年我分到的利润给了文化钢材厂),在张某借款的时候这车子以25000元抵押。一天晚上李雪强打电话说张某准备将车卖了,如果卖了我就得自己还25000元欠款,我就开车去追,结果我的车和张某开的车发生剐蹭,这时候我才得知张某是外出送货。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于2015年7月份开始在文化钢材厂干活。2016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张某因欠“李二小”的钱,“李二小”将钢材厂门堵了导致工厂停工,工厂东西抵押给“李二小”了。堵了几天“李二小”他们就不堵了但是有人一直看门,我们干了几天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不让干了。那段时间张某和李某1离了婚,后来工人都离开了,张某让我白天看场。在看场期间“李二小”的人还卖过几次钢材。一直堵到八月左右,可能张某还了“李二小”的钱了。刚开始“李二小”他们把两辆车开到门口,把门堵了不让工厂卖货,不让工人干活,张某让我拿锁将大门锁了,后来“李二小”的人把我上的锁砸坏了,大门一直锁着,他们还派人一直在门房住着。参与堵门的人有“三三”、“宝小”、“黑蛋”。“李二小”的人堵门期间阻止过客户买钢材,他们私自卖过三、四回工厂里面的钢材,卖了多少我估计不上来,他们没有卖过工厂内的机械设备。11、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4日,王某2从六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中的10号男子为“李二小”(李雪强)、辨认出第二组中的6号男子为在钢材厂看门的“宝小”(李罗成)、辨认出第三组中的8号男子为“三三”(赵强)、辨认出第四组中的3号男子为“黑蛋”(张英环)、辨认出第**中的**男子及第**中的**男子是“李二小”安排的过来驱赶工人的人,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至今在文化钢材厂工作。大约在2016年五、六月份,听说厂里欠“李二小”的钱,“李二小”派人把两辆车开到加工厂的门口将门堵了,我们去上班的时候,这些人就告我们不要干了,不让我们进去。等了几天“李二小”通知我们上班我就去了,上班的时候“李二小”还安排人白天晚上24小时看门,吃住在厂里,并且还登记每天的销售情况。但是没干几天“李二小”安排人将加工厂门锁住,我们只好自行离开,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份,我们就去了晨熙顺景租了地重新开厂,因“李二小”的人堵门器材拿不出来,器材只能重新置办。在我们工作的时候,有几次“李二小”等人过来口气很强硬的让我们停工不要干了,我们害怕这些人就停工离开。在第一次堵门后客户来买钢材,阻止过好几次,即使客户能买钢材,买钢材的钱也被“李二小”收走了。还有几次张某准备送货,“李二小”等人不让送货,张某与“李二小”等人发生口角,还被推打过。“李二小”等人卖过加工厂的钢材好几次,钱被他们收起了。13、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7日,赵某1从六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为“李二小”(李雪强)、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第三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第四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第五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第六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跟着“李二小”一起参与在文化钢材厂堵门并驱赶工人的人。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于2005年至今一直在文化钢材厂干活。2016年的时候张某和李某1欠别人的高利贷,听说是欠220万。2016年5月底放高利贷的人就去了,刚开始的时候“李二小”等人去了不让我们干活也不让卖钢材,大门口停着两辆车堵着大门。过了几天,“李二小”这伙人开始收卖钢材的钱,我听说是用收下的钱还利息。六月份张某和李某1离婚后“李二小”就不让我们干活了,大门被他们锁了,还把院内干汽修的两户赶走。我听说这伙人还卖过工厂内的钢材,堵门大概有三个月时间,加工厂不能正常经营了,给加工厂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有一天晚上张某准备送货了,“李二小”不让张某去送,双方互相推打了几下,还有一个人给轮胎放气,一个人在车底不知道干什么,后来张某硬上车才走了。15、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0日,李某3从六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为“李二小”(李雪强)、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第四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第五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第六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跟着“李二小”一起参与在文化钢材厂堵门并驱赶工人的人。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经营的继武车身修理部是在2008年签订了租住协议,开始租住文化钢材市场的场地最南面的一部分经营,当时修建了四间西房顶了5、6年的房租,2014年后交了二年的房租。2016年5月因有二三个人往张某要钱,将大门锁住影响修理部的生意。这几个人是帮“二小”要钱,他们将门锁换掉了还日夜轮流看着。锁门期间文化钢材市场和修理部不能正常经营,我半年没有干成。17、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4日,吴某从六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为“李二小”(李雪强)、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第三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第四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第五组照片中的5号男子、第**照片中的**男子是在文化钢材厂堵门并驱赶工人的人。18、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于2000年开始在文化钢材厂干活。2016年3月份,张某以文化钢材厂的名义向李雪强借了220万元,5月底的时候因为张某二人没有及时偿还利息,李雪强就安排“三三”和“宝小”去工厂看着我们卖货,卖货款项经核对后由二人收走。持续了十天以后李雪强安排岳菲旦等人将加工厂的大门锁了两、三天。6月6日张某和李某1协议离婚,李雪强就加大闹腾力度,天天锁门。张某让我叫工人回来复工,但是“三三”和“宝小”不给开大门,只开个小门,有人买东西也是开个小门,降低了工作效率,且客户看见这样也不愿意买了。而且往往没干开多久岳菲旦就带着“东东”等人过来以每月商量好为由将正在工作的工人及客户撵走。六月下旬,张某还了两个月的利息,李雪强就把“三三”和“宝小”撤走了两三天。李雪强又因张某离婚为由要求张某偿还220万元的本金,张某无法还上,李雪强又派“三三”、“宝小”及“黑蛋”去了加工厂,将大门锁上。所以我和工人一直没有上班。7月份上旬的时候发现办公室被砸了,屋内物品被翻乱,账本丢失了。7月中旬,张某开着货车送货,“三三”、“宝小”、“黑蛋”开始阻拦不让货车出去,其中一个人将轮胎气放了但没有放空,随后张某将车开出,李雪强、岳菲旦、“东东”开车跟上,在北关桥张某车被李某2逼停发生争执,我上去劝阻的时候李雪强威胁说从明天开始工人和我去加工厂,如果发生砸车什么的事就找他。我随后当着他的面给工人打电话让工人不要来了,之后我就没有去过加工厂。院子里除了加工厂还有两家修理厂,不仅影响了加工厂的生意,修理厂的生意也受到影响。且有客户来的时候,他们就告诉客户去赵家沟李雪强开的加工厂买钢材。加工厂损失至少二十万。锁门前加工厂内的价值十多万的板材现在基本没有多少了。19、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21日,李某4从四组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为“宝小”(李罗成)、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三三”(赵强)、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5号男子为“黑蛋”(张英环)、第四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为“东东”(李育栋)。20、证人瞿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开始在文化钢材厂上班。2016年张某向李雪强借了220万元高利贷,5月底李雪强派“宝小”及另外一名男子来到钢材厂,他们吃住在钢材厂,最开始每天卖货的钱他们拿走,后来将大门上锁,而且经常用车堵在大门口,厂子就无法正常经营,客户来看货、买货也被他们撵走。此外李雪强还派岳菲旦带着几个人来阻止工人施工,并将工人撵走,我是最后被他们撵走的。我听说他们卖了不少厂子里的东西,具体我不知道。2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大车以前经常在文化钢材厂院内修理、停放,并且我还占用了院内一个房子存放配件。我有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停放在文化钢材厂院内于2016年6月份被砸了。2016年6月李雪强派人堵文化钢材厂的大门,后来还用锁将大门锁住,安排人住在钢材厂里。2016年6月份李雪强派人将钢材厂的工人赶出来,并告诉院内两家修理厂和钢材厂将东西收拾走,否则就用铲车拍了。由于我没有及时搬走,我的轿车被砸了。我看见过两次李雪强派七、八个人堵文化钢材厂的大门。2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我经常去文化钢材厂进货。2016年6月份我去钢材厂发现大门被锁上,门口还坐着二、三个男子,后来我联系下钢材厂的工作人员得知因为经济纠纷被别人锁了门货物拉不出来。后来我还去过几次,但是要不就是大门锁着,要不就是有车子堵住大门,有一次堵门的一个男子对我说这家钢材厂不干了,让我去其他地方买。这样停了二、三个月直到文化钢材厂搬到晨熙顺景我才去买钢材。每次去钢材厂没有工人,已经停工了。每月我至少购买七千元左右的钢材,停了二、三个月。2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事电气焊工作,一般在文化钢材厂买货。2016年6月份因为文化钢材厂的老板与他人有了经济纠纷,有人就锁了文化钢材厂的大门,还有二、三个男子守着文化钢材厂的大门并用车堵住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其中一名男子还告我这儿不干了不卖货了,这样一直持续了二、三个月时间直到文化钢材厂搬到晨熙顺景我才去买钢材。每月我和文化钢材厂成交的金额二、三千元。我没有见驱赶过其他客人也没有见驱赶过工人,当时应该已经没有工人了。2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6日,张某和李某1离婚后,李雪强就派人将钢材厂的大门锁死,并派人一直看门,李雪强的人和文化钢材厂的人经常发生争执,之后我就辞职不干了。当时看见“宝小”经常在。2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02年我和李某1结婚,2010年以后文化钢材厂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李某1负责,2013年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1,2016年3月因公司资金周转向李雪强借款220万,6月份我和李某1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商议该笔220万欠款及公司资产归我所有。2016年5月底李某1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拖欠李雪强五月份的利息,李雪强派人到钢材厂收货款,后来因为没有收下钱就将大门锁了。离婚之后李雪强要求我还利息否则继续堵门,六月中旬我还了2个月利息李雪强的人才离开。隔了三、四天李雪强到工厂要求我还220万元本金,我说借款期限还没到期就问我要钱我没有钱。李雪强说借钱的前提是不离婚,现在离婚了怕不保险就要钱。因没有商量好结果李雪强就开始派人堵门,在大门外横停一辆红色尼桑车,将大门锁住,有人买钢材就说停工了把买货的人赶走,还有“三三”、“宝小”、“黑蛋”常住在工厂门房,如果我卖货就派人阻止我卖货。我多次报警均无法解决。后来因为工厂要拆迁,他的人不能堵门了我就将厂内的器械设备卖出,2016年8月24日,我还了李雪强170万,还有50万元没还。有一次我开上货车去送货了,李雪强的人拦住不让走,还把轮胎气放了,好像还调了刹车。李雪强的人一直开车跟着我,送货返回的路上我与李某2的车发生剐蹭。他们堵门期间我也在大门上锁了一把锁他们就把这个锁砸坏了。他们还私自卖过我的货。阻止我卖货的有“东东”、岳菲旦、龙飞还有一个年纪比较小的。李雪强派人围堵期间我的经济损失大概有50万元。26、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9日,张某从五组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为龙飞(周龙飞)、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为“宝小”(李罗成)、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为“三三”(赵强)、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为“黑蛋”(张英环)、辨认出第五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为“东东”(李育栋)。27、李雪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我借给李某1的钱,每个月的月底还利息。大约过了两个月到5月底,李某1就没有支付利息了。王某1(张某的母亲)找我并约定利息由卖货的货款还,我当时就派李罗成、赵强到销售部收货款单和货款,他们就住在钢材厂,一直到8月份钢材厂拆迁倒闭。6月6日张某和李某1离婚了,我看见李某1给我发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就去找张某,张某说是李某1借的,他不管。我就去找王某1,她同意还我的钱,后来我没有派人收货款,但时不时派人去看看。王某1后来陆陆续续还了我170万元,2016年8月底的时候王某1就不还钱了,而且民间借贷抵押协议里面的东西都被张某变卖了。2017年我到昔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张某欠我50万的财产保全,后来我胜诉了,昔阳县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张某欠我的50万及利息共计56万元,并且查封了张某位于金博园的门面房。我安排人到文化钢材厂收货款大概十来天,还有看门,看着厂里的东西,并且我还安排人看场之前在厂里重新安装了6路监控。我安排李罗成、赵强去看场,李罗成看了两个月左右,赵强看了一个月左右,2016年8月底我就没有安排人看场了。看门是和张某及其母亲商量好去的,工资也是张某母亲出的。钢材厂6、7月份的时候停工,李罗成、赵强还住在那里是我怕张某私下出卖钢材厂的东西。李罗成看了两个月左右,赵强断断续续看了一个月左右。我没有安排人围堵文化钢材销售部的大门,也没有安排人将销售部的大门锁住,是张某自己锁的。我向张某索要欠款期间去过文化钢材厂五、六次,和我一起去过的有李罗成、岳菲旦、李育栋等人。有时候我和岳菲旦等人去的时候可能将车停放在钢材厂门口但不是故意堵门的,我们也没有驱赶过工人,有一次我在钢材厂呐喊了一句还不了钱谁也不要干了。李育栋和岳菲旦相跟上去过钢材厂,岳菲旦是我安排去要账的。2016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往出倒腾厂内的货物,我安排李育栋在西庄新村门口等着车子跟上。28、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11日,李雪强从四组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黑蛋”、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为“宝小”、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为李育栋、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三三”(赵强)。29、岳菲旦的供述证实:由于张某欠李雪强钱,2016年的时候让我帮忙在张某那里拿过几次欠款,后来我就一直帮李雪强从张某家里拿钱。还有好几次李雪强的人跟文化钢材厂的人发生争执后,李雪强打电话让我去了几次。李雪强没有给过我工资或好处费,张某的母亲给过一次两千元,算是从中帮忙的费用。我于2015年向李雪强借款两万六千元,至今还有一万三千元未还。李雪强于2015年底向我借过十万元,半个月后归还了。我帮李雪强收钱第一次是2016年4、5月份在文化钢材厂一间办公室签订了一个协议,我拿上协议找李雪强看过并签了字,之后我、张某、张某的母亲都签了字,之后收的张某母亲的十四万的现金,后来我先后四次找张某的母亲拿钱,收了钱我会给其一个收款单,当天将钱交给李雪强。我没有用车堵过文化钢材厂的大门,不过2016年的一天我和李雪强一起去的时候见门口停着一辆黑色的车,但我不确定是否是堵门的。我驾驶的是一辆红色尼桑两厢车,我没有开车去堵过门也没有借给别人。还有两次我去钢材厂都是李雪强给我打电话去的,一次是因为“宝小”、“黑蛋”跟文化钢材厂的人发生争执,一次是因为李雪强想使用钢材厂的一辆农用车拉砖了,和钢材厂工人发生争执。两次都是我到了后民警就在现场我就离开了。我知道“宝小”、“三三”是给李雪强干活的。李育栋和李雪强相跟着去过文化钢材厂。30、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11日,岳菲旦从四组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黑蛋”、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为“宝小”、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为李育栋、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三三”(赵强)。31、李罗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雪强拉上我和“三三”到了文化钢材经销部,之后他和张某、李某1说事情,说完后告我俩留在经销部,看着不要往外卖钢材。我和“三三”吃住在经销部,期间有人买钢材我们就告诉没人,晚上用锁将大门锁住,大门上还有张某的锁,两个锁都开了大门才能开。过了两天李雪强告诉我们先让卖钢材,把每天的出货单都拿一份,晚上把营业款交给他。我俩收了两、三天的营业款,将营业款交给李雪强。之后李雪强又安排我俩只拿出货单不拿钱,之后我俩每天晚上将出货单交给李雪强,我俩就不在经销部住了,只是每天等下班后将大门锁了。6月份的时候李雪强安排“黑蛋”和我俩一起看守,三个人看了十来天后“三三”就离开了。后来李雪强发现张某偷偷将货物拉走,就让人将大门堵了,不让车进出,同时我和“黑蛋”进厂里看守,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不能让人拉走钢材,6月一天早上,李雪强打电话叫我去文化钢材经销部,我到了后看见大门锁着,门口堵着两个车(李雪强的白色路虎和“菲旦”的红色轿车),李雪强、“菲旦”、“黑蛋”、“东东”等人在大门口,李雪强让人把门堵了,这次堵门持续了两天时间。当天李雪强安排我和“黑蛋”留下看着不要让人拉走钢材,文化钢材也留了一个叫昕华的人看门。7月份昕华就离开了,我和“黑蛋”在经销部看着,期间有人拉钢材我都是电话请示李雪强同意后让其拉走。8月份的时候我俩看了十来天,后来就剩我一个人看了十几天,之后李雪强安排“二宝”丈人过来和我一起看,过了半个多月李雪强告诉我们不用看了。在这期间“菲旦”也会过来看看。将大门锁住堵住门口的行为肯定影响到经销部及其他院内店铺的生意了,因为后来就没人来买钢材了,院内的三个商铺没办法都搬走了。还记得有一次张某开着工具车拉着东西要走,李雪强、“菲旦”、“黑蛋”、“东东”都在门口堵着,不让张某开车走。张某趁机开车走了后,之后李雪强、“菲旦”、“东东”开车跟上走了。32、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26日,李罗成从五组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为“东东”(李育栋)、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为“黑蛋”、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为“三三”(赵强)、辨认出第四组照片中的11号男子为“菲旦”(岳菲旦)。33、张英环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初,周龙飞介绍我去帮“李二小”看场,我去的时候“宝小”、“三三”已经住了一段时间了,“宝小”告诉我是看着东西不要让张某拿走。我去了之后“三三”干了十多天就走了。刚去的几天“李二小”经常带岳菲旦、李育栋、周龙飞等人,一般是去商量还钱的事情。过了几天“李二小”对“宝小”说不让钢材厂干了,并让人买了一把锁链,先让“宝小”将钢材厂内物品清点并拍照,再用锁链将大门小门锁上,走之前嘱咐我们进出东西时必须给他打电话。从那时候开始“李二小”安排“浩浩”在钢材厂门口停放一辆车子堵住大门,一开始是一辆银灰色轿车,还停过黑色的越野车、黑色的轿车,岳菲旦、周龙飞、“浩浩”都去换过车。“李二小”安排我、“宝小”、“三三”如果有人买东西就说这儿不干了去赵家沟钢材市场买,后来才知道那个钢材市场“李二小”有股份。之后我们就按照其意思打发顾客,再加上“李二小”带岳菲旦、周龙飞、李育栋等人撵了两、三次工人,钢材厂就彻底停了。期间如果有人想拉东西必须请示“李二小”。钢材厂院内还有修理厂,如果修理厂的东西想外出也得请示“李二小”。看场期间的工资“李二小”结算。34、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28日,张英环从三组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为“二小”(李雪强)、辨认出第二组照片中的7号男子为“三三”(赵强)、辨认出第三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为“宝小”(李罗成)。35、被告人赵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5、6月份,李雪强让我去外环口的文化钢材厂看门,并说李罗成也在看门。我就去了文化钢材加工厂,去的当天里面有人干活。李雪强让我和李罗成早上八点把大门开了,晚上天黑把门关了。刚去的几天我们回家住,吃饭有时候在饭店吃有时候在钢材加工厂吃。过了几天,李雪强让我和李罗成收加工厂卖钢材的清单,收下清单后,我们会和会计对账,记不清将票给了谁了。收了没几天李雪强让我们不要收了。又过了几天李雪强让我们将大门锁了,不让卖钢材。院子里的停车场也不让停车,修车的也没有活了。我在文化钢材加工厂一共呆了不到二十天就离开了,不干后李雪强给了我一千元钱。看门期间有一辆红色的两厢轿车在大门口停着,我不知道这辆车是谁的。听见过李雪强和张某吵架。锁门期间有人来买钢材我们会说不卖了。有一次李雪强让我们不要让工人干活,我和李罗成就对干活的工人说不要干了。36、被告人李育栋的供述证实:我于2015年通过岳菲旦认识的李雪强。我听岳菲旦说张某借着李雪强的钱,并且将文化钢材厂抵押给了李雪强,是正规的抵押手续,利息也是在国家保护范围内。我知道借了一百多万。2016年的夏天,我给岳菲旦打电话得知他的车在口撞了,我过去后。在处理事的过程中李雪强也过去了。处理完后,李雪强、岳菲旦就进来文化钢材厂,我也跟着进去了。我听张某和李雪强商量还钱的事情,我大概坐了十几分钟就离开了,我在的时候没有说话。岳菲旦雇佣看门的工人,我知道“黑蛋”、“三三”,还有一个我不认识。还有一次我坐着岳菲旦的车去了文化钢材厂,张某想开着农用车拉钢材走。李雪强雇佣的看门人说要是走的话就要给李雪强打电话。张某没有打电话就开车走。岳菲旦拉着我往西庄新村走。期间岳菲旦和李雪强打电话,李雪强让岳菲旦看看张某将钢材拉在哪了。我们跟着张某一直到乐安煤业。应该是岳菲旦将这个情况告知李雪强了。过了一会张某卸了钢材开车走了,又过了一会李雪强就过来了,他们说了什么我不知道。后来岳菲旦拉着我到了北关加油站至,我看见李某2的车和张某开的车撞在一起,他俩打在一起。我们没有下车拉架。交警队来了我开着岳菲旦的车走了。后来的事情我不清楚。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强、李育栋在李雪强的纠集下,伙同岳菲旦、李罗成、张英环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该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强、李育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强、李育栋均积极参与寻衅滋事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强、李育栋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坦白,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赵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被告人李育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上诉人李育栋上诉认为该并非李雪强雇佣,也没有挣取工资,没有给张某的文化钢材厂及工作人员造成损失,原判认定该为主犯不当。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其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另提出,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育栋、原审被告人赵强在李雪强的纠集下,伙同岳菲旦、李罗成、张英环有组织地对他人实施滋扰、纠缠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李育栋及其辩护人所提该并非主犯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育栋多次积极主动参与李雪强组织的寻衅滋事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与其他同案人员相当,并无主次之分,故对其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育栋辩护人所提李育栋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育栋伙同他人多次到张某经营的钢材厂寻衅滋事,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钢材厂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同时还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上诉人李育栋虽获得了张某的谅解,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之内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晓勇

审判员  皇甫权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