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李经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经纬银行存款或收入173884.9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浩
审判员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