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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执255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洋、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吴洋;张宁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

负责人:赵曾政,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洋,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3-4-2。被执行人张宁,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住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3-4-2iv>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洋、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吴洋、张宁还本金219,998.69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9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4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于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孝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