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06号罪犯简柏垣,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柏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4103.56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简柏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8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粤02刑更7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简柏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伦、王静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简柏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简柏垣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035分,表扬5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其中2017年10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5分。2019年1月16日因该犯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互监组成员脱离互监组被扣5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34103.56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简柏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简柏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3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