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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950号

黎智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黎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50号罪犯黎智敏,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智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黎智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粤02刑更5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黎智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智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064分,表扬3次,其中2018年4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3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64分。罚金人民币14000元出具了向原审法院履行人民币14110元的汇款凭证。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0分,2018年10月31日因思想考试不及格被扣15分,2018年12月12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30分,2018年12月17日因在伙房偷吃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智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智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