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玲,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邹德友,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保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家住湖北省保康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到钟祥市超市购物时,杨荣玲发现在该超市购物的任某2琳衣服外口袋露出手机,遂与邹德友商议合伙盗走手机,邹德友上前用身体遮挡掩护,杨荣玲趁机将任某2琳衣服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苹果7plus手机扒走。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的家人代为退赔了任某2琳的经济损失,任某2琳对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1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荆门鑫洲客户服务卡复印件,收条,谅解书,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钟祥市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光盘制作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荣玲、邹德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德友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四)项、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荣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邹德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茹承文
审 判 员 张继佳
人民陪审员 陈元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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