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68号罪犯黄志林,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粤06刑终6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林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783分,表扬2次,其中2018年5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10月2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83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78分,2017年12月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3.36%被扣13分,2018年1月1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20.70%被扣20分,2018年2月11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5.82%被扣15分,2018年2月8日因他犯产生口角进而推打,情节严重被扣30分。该犯于2018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韶关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