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执770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崇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5AE5K。
被执行人:台州市草帽人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码:91331082MA28G7XJXW。
法定代表人:陈传辉。
被执行人:徐立春,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许兴弟,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草帽人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立春、许兴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9377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债权51983.8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台州市草帽人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立春、许兴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立春、许兴弟作出各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台州市草帽人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立春、许兴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网上布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市草帽人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立春、许兴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立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79.8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兴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9.1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1082执77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宝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