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6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道**敦煌大厦**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328X0。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 被执行人李仪初,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李喜春,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仪初、李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1055.1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喜春名下有车牌号为湘C×××××、湘H×××××的车辆贰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李仪初、李喜春,但本院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王俊会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