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58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负责人张会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筱,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豪,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王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担。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