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3民初2865号
原告:姜万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秦希厚,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姜万红诉被告秦希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张文生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希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万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希厚偿还原告姜万红欠款777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秦希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合伙做生意,原告出的本金,亏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77700元,并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秦希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万红与被告秦希厚口头协议合伙进行沙子经营,后经结算,秦希厚欠姜万红77700元,有秦希厚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姜万红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元(77700.)整,欠款人:秦希厚,身份证号码:3416231990××××××××,2017年3月13日。后姜万红向秦希厚催要,秦希厚没有偿还,姜万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结算单一份、欠条一张、视听资料一份及姜万红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谓合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群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所形成的一种经济上的合作关系。
原告姜万红与被告秦希厚合伙经营沙子生意,后经过结算,确认秦希厚欠姜万红77700元,应视为双方对合伙财产已分割完毕。原告姜万红要求被告秦希厚偿还欠款777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秦希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姜万红欠款7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被告秦希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