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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02民初1433号

原告冯春生与被告陈泽曦、刘伟、陈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X;陈X;刘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802民初1433号

原告: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冯X与被告陈X、刘X、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因被告陈X未向其返还欠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X返还欠款5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款之日止),被告刘X、陈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冯X从被告陈X处购买配件,后因买卖标的物丢失,被告陈X作为卖方同意返还价款80000元并承担修理费6000元。2018年9月24日,被告陈X向原告冯X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冯X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80000),另加修车修理费6000陆仟元整,总计人民币(86000)捌万陆千元整。借款期限为1个星期,2018年10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人陈X,2018年9月24日。”的借条一张。后被告陈X返还欠款35000元。2018年11月14日,被告刘X、陈X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人刘X1528011994251512520、陈宏飞(陈宏飞)152801199602023310自愿承担陈X所欠冯X人民币现金(51000),伍万壹仟元现金债务,于2018年11月18日归还(10000)元整,剩于(余)41000元、肆万壹仟元于每月25日归还。欠款人:陈X,2018年11月14日。”声明出具后,被告陈X分四次向原告冯X返还欠款共计6000元,尚欠45000元。原告冯X主张被告陈X返还欠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条及声明中均未对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原告冯X向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声明中被告刘X、陈X承诺:“自愿承担被告陈X所欠原告冯X人民币现金(51000)伍万壹仟元现金债务”,且原告冯X与被告刘X、陈X、陈X均认可被告刘X、陈X系作为担保人在声明中签字,故应认定被告刘X、陈X为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声明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冯X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刘X、陈X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期间未过,被告刘X、陈X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欠款45000元; 二、被告刘X、陈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X、陈X清偿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陈X追偿; 三、驳回原告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被告陈X、刘X、陈X负担538元,原告冯X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晶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