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晋0424执1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9)晋04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甲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晋0424执1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