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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3执197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唐云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唐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3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曾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云,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唐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9989.8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中经向人民银行、车管所、房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19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护军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海涛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