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037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原告洛阳佳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键、王国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304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0304民初1037号中第3页第5行、第6行中“本案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洛阳佳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温键承担负担530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46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644元,合计2704元,原告洛阳佳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10.16元,被告温键、王国静共同承担2093.84元。”
审 判 长 郭 赟人民 陪 审员 贾永成人民 陪 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韩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