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万龙,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范玉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万龙与被执行人范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3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范玉兰于2018年8月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万龙借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范玉兰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1日、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 4.本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范玉兰家中查找,被执行人范玉兰下落不明。 5.2019年5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0800元、执行费812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建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