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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3行初47号

邓古与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邓古;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1803行初47号原告邓古,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委托代理人姜泉、康静,均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清远市阳山县文昌路南人防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海南,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梁国营,原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宇恒,原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雷雪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古不服被告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古的委托代理人姜泉、康静,原阳山县规划市政局的副局长梁国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宇恒、雷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阳城管撤字〔2019〕19号《撤销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阳规划拆决字【2018】049号《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5月17日送达给原告邓古,并告知本院。同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查明,根据阳办发〔2019〕32号《中共阳山县委办公室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阳山县规划市政局行使的县城规划内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违章建设的处理职能现已划分给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院认为,原告邓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古自愿负担。

审判长  陈炳聪

审判员  潘玉琪

审判员  陈桂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