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7执3846号

臧鹏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鹏;陈准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臧鹏,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准景,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臧鹏与被执行人陈准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6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准景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臧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准景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准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发函调查其下落,未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陈准景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准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臧鹏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6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兴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