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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852号

张大兴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大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52号罪犯张大兴,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张大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大兴在服刑考核期间(2015年3月1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404分,物质奖励1次,表扬4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0月16日获得物质奖励,2018年5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04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22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6分),2016年5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分,2016年6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分,2016年7月29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分,2016年9月29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2分,2016年11月30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分,2017年8月16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28分,2017年9月5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26分,2017年10月31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1分,2017年12月1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0分,2018年1月7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5分,2018年2月7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9分,2018年3月6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3分,2018年3月17日因没有关闭其负责的开水间照明开关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大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80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